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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节 (第1/8页)
在看守所内经受了几个月的霸凌後,今天终於到地方法院最後一次开庭的日子了。走在通往矶汉纳的长路上,两旁站了许多记者,独梦洁见状後费力地用戴着手铐的手将头上的全罩式安全帽摘下,怒视着那些伪善的、为了财富和权力不断搧风点火的「腥闻霉T」,以及那些在镜头之後萤幕之前,一双双被煽动的「善意」的目光。 「......被告独梦洁,因违反刑法第227条第三项、第241条第二项及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7条第三项案件,经陈先生委任律师王新垚提起自诉,本院判决......,应合并执行十三年有期徒刑并科一百八十万元罚金。......经查,庵G0u派出所已多次前往伊住所调查,并无被告所称之儿少X剥削等犯罪事实发生,同时被告亦无证据佐证其供称属实,且被告於略诱伊一星期後即为满足其特殊癖好,使伊与其x1nGjia0ei,在客观事实上难认被告乃以救援为目的使伊脱离监护人,是被告及辩护人辩称为使伊免於暴力X剥削,并无可采。......另被告称其与伊x1nGjia0ei时,有充分证据得以判断伊心智早已成熟,且因其长期经受X剥削故对於X的理解甚超过大多数成年人,且两人之x1nGjia0ei对彼此皆为一种治疗,故未侵害该法所保障之法益,然根据伊被监护人带回住所後的多次哭闹、拒绝与人互动等表现,得判断伊情绪控管能力远未及正常成年人应有之标准,显示伊心智仍未成熟,後者对X之理解部分则因前揭调查已证伪伊受X剥削之经历,故因被告辩词之基础错误,而判定该辩词不成立。......至於被告所称引诱伊施用三级毒品恺他命,乃因伊具有强烈自杀倾向而为保护伊生命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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